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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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本準則施行後,原依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派充之委員、聘任之監察小組委員任期,續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表示在組織準則生效後,原本已有聘任或派充的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可以續任直到原本的任期屆滿。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調整或裁撤了選舉委員會,那麼被幹部派充或被指派的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視為屆滿。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組織沒有經過調整或裁撤,那麼在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屆滿後,被新派充的委員和聘任的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前一項所設立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屆滿日。 範例:根據組織準則第9條,如果某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原本已經屆滿,但之後該選舉委員會沒有進行調整或裁撤,並且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繼續任命了新的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那麼這些新任命的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前一項所設立的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的任期屆滿日。
-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法規
- 第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 條條文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條文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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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