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款以上之選舉均當選時,其當選均為無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1條,候選人如果在第四條第二款以上的選舉中全部當選,則這些當選都將被判定為無效。這意味著候選人在這些選舉中的當選結果將被取消。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某個候選人在多個選舉中獲得過多的當選職位,從而產生對民主制度的不利影響。比如,如果某個候選人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以及其他選舉中全部當選,根據該條例,這些當選結果都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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