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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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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之西南邊疆民族,所稱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係指居住各地之回民,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其選舉人名冊,分別造具選舉票,單獨計算,於公告後,開列名單,附註得票數目,呈報上級選舉機關彙計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2條規定了對於在邊疆地區的各民族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的選舉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主管選舉機關應該將邊疆地區的各民族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的選舉人名冊分別製作選舉票,單獨計算得票數目。在公告之後,上級選舉機關需要匯總並公告這些選舉結果。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本身。根據這部法律,邊疆地區的各民族包括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和湖南等六個省份的西南邊疆民族。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則指居住在各地的回民。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選民的選舉人名冊應該單獨計算得票數目,並在公告時開列名單,附註得票數目,然後上級選舉機關會匯總這些資料並公告選舉結果。 這一條規定也符合憲法對於保障少數民族的相關規定。根據憲法第18條,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邊疆地區的各民族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國民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的權益,確保他們的選舉結果能得到正確計算。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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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