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20條規定,該條目主要是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內的人事室的設置和職責。根據該規定,人事室置有一位主任,負責辦理人事事項,並且受制於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人事室的職責涵蓋了相關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如人事管理、人事考核、人事訓練等。具體的人事事項的執行將遵循人事管理條例中的規定,以確保選舉總事務所的人事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人事管理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