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於每十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之期間內,遇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或村(里)之編組及調整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名稱及其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根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该条规定了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後每十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的時期內,如果有任何縣(市)的改制、合併或村(里)的編組和調整,中央選舉委員會將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名稱和所轄行政區域範圍。例如,如果某个縣(市)改制为直轄市,或与其他縣(市)合併成为直轄市,或有村(里)編組和調整,中央選舉委員會将根據情況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的名稱和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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