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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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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6條,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提供財政部規定的憑證或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這意味著這些人在申報競選或罷免經費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以證明他們有權享受列舉扣除額的資格。這是確保競選和罷免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的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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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