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6條,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提供財政部規定的憑證或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這意味著這些人在申報競選或罷免經費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以證明他們有權享受列舉扣除額的資格。這是確保競選和罷免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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