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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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