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 1. 該條確認本法第43條第3項所指的選舉委員會是指主辦選舉委員會。 2. 該條也規定了在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中,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應向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的鄉(鎮、市、區)公所領取。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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