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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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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
  2. 2.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有聲選舉公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製及複製分發。
  3. 3.選舉公報各候選人及政黨之號次,依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政黨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如下: 1. 依選罷法第47條第5項,通知公告候選人政見內容違反第55條規定的責任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負責。 2. 選舉公報由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負責錄製和複製分發。根據不同選舉類型,選舉公報可以是有聲的或無聲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然後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複製和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的有聲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製和複製分發。 3. 選舉公報上的候選人及政黨號次根據選舉委員會公告的候選人名單和政黨候選人名單上的號次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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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