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如下: 1. 依選罷法第47條第5項,通知公告候選人政見內容違反第55條規定的責任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負責。 2. 選舉公報由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負責錄製和複製分發。根據不同選舉類型,選舉公報可以是有聲的或無聲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然後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複製和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的有聲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製和複製分發。 3. 選舉公報上的候選人及政黨號次根據選舉委員會公告的候選人名單和政黨候選人名單上的號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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