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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
  2. 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有聲選舉公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製及複製分發。
  3. 選舉公報各候選人及政黨之號次,依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政黨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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