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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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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52條第1項所規定的親自簽名,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的方式來完成。這意味著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文件中,民眾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簽名章的方式來簽署文件,而不一定需要親自手寫簽名。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中可能有些人因為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手寫簽名,因此允許使用簽名套印或簽名章來代替親自簽名。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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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