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52條第1項所規定的親自簽名,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的方式來完成。這意味著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文件中,民眾可以使用簽名套印或簽名章的方式來簽署文件,而不一定需要親自手寫簽名。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中可能有些人因為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手寫簽名,因此允許使用簽名套印或簽名章來代替親自簽名。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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