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投票所的設置與公告。投票所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設置和編號,並在投票日的十五天前公告。選舉公報應該載入這些投票所的資訊。 2. 第二項規定了當兩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投票時,可以合併設置投票所。 3. 第三項規定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在交付投開票報告表副本時,應憑委託書領取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和非經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所指派的人員,並將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的門口。每一個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和非經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只能領取一份報告表。 以上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如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正版) - 選舉公報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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