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2條,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該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寫投票報告表,其中包括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相關事項。這個投票報告表的填寫是為了記錄和統計投票所的相關資訊,並用於後續的選舉結果確定和統計分析。例如,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可能會填寫投票報告表,其中包括該投票所的編號為001,投票日期為2022年5月10日,發出票數為500張,用餘票數為100張,並可能還有其他相關事項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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