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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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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2條,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該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寫投票報告表,其中包括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相關事項。這個投票報告表的填寫是為了記錄和統計投票所的相關資訊,並用於後續的選舉結果確定和統計分析。例如,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可能會填寫投票報告表,其中包括該投票所的編號為001,投票日期為2022年5月10日,發出票數為500張,用餘票數為100張,並可能還有其他相關事項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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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