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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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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票完畢後,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密封,並即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
  2. 2.開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唱名開票,並設置參觀席,備民眾入場參觀開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以下兩項事項: 1. 投票完畢後,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應該將投票匭(投票箱)密封起來,並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 2. 開票過程應該公開進行,一張一張地唱名開票,同時應該設置參觀席位供民眾參觀開票。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2項和第3項,以及施行細則第61條,這些規定均明確指出開票程序應該公開進行,並允許民眾觀看開票過程。 此外,根據文中的描述,宜蘭縣蘇澳鎮第四選區的投開票所在開票過程中有多數民眾在場,並有證人證明了這一點。因此,開票過程應該為公開並受到多數民眾的注視,以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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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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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投票完畢後,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密封,並即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開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