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這份開票報告表記錄了開票所的相關資訊以及候選人的得票數,是開票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文件。開票報告表的填寫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共同負責,確保開票結果的准確性和公正性。其中的數據包括開票所的編號、開票時間、開出的選舉票總數,以及每個候選人獲得的票數,這些資訊對於確定當選結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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