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5條,選舉委員會在公告當選人名單後的十天內,應寄送每位候選人在每個投票所獲得的選票數列表給候選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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