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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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