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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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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三人至十四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投票所和開票所應該指派一位主任管理員和三到十四位管理員,這些人員應該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據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遴派。 舉例來說,如果在臺灣一個縣的選舉當中,有三個投票所和兩個開票所,選舉委員會可能會遴派一位主任管理員和九位管理員,分別負責這些投票所和開票所的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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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三人至十四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