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3條,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投票日後四日內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並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選人名單。該當選人名單需依照公告程序進行公告,根據選舉法第38條第1項第六款的規定。同樣地,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央選舉委員會也需要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並在審定後按照選舉法第38條第1項第六款的要求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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