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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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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當選證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當選證書的發放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負責。具體來說,根據法條的規定,當選人在通過選舉後,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製作當選證書並將其發給當選人。這個法條確定了當選證書的發放責任歸屬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得了最高票數並成功當選,主辦選舉委員會就會製作並發給該候選人一份當選證書作為正式的確認。這份當選證書具有法律效力,並可作為當選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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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當選證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