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之設置,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將公墓名稱、地點、所屬區域暨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之。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公墓的設置應由直轄市、縣 (市) 的主管機關進行公告公墓名稱、地點、所屬區域以及設置者的名稱或姓名。這是為了讓公眾能夠了解公墓的位置和管理情況。 例如,在某個直轄市中,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可能會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該市新設立的公墓的名稱、地址,以及管理該公墓的機構或個人的名稱。這樣,市民就可以知道在哪裡有一個公共的墓地可以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