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墳墓之設置,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其應備文件及地點之選擇,依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七條之規定。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第十條之規定。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私人墳墓的設置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在進行報請核准時,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並且選擇合適的文件和地點。此外,每一墓基的面積不得超過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是在臺灣地區設置墳墓的相關活動。此外,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私人或團體公墓,應於該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補行申請,以符合法律規定。 例如,在本文中提到的曾新旺等人在私有土地上擅自修建墳墓的行為,違反了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此被要求在期限內遷葬。同樣地,曾新旺的墳墓也未經申請核准,並且被指示限期遷葬或由主管機關代為遷葬。墳墓遷葬費用則由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負擔。 根據參考法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私立公墓設置完工後的程序。私立公墓在設置完工後,應該檢附相關驗收證明和現場照片,向省(市)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後才能啟用。這一規定強調了合法啟用程序的必要性。 因此,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私人墳墓的設置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並遵守相關規定。每個墓基的面積不得超過第十條的規定。例如,在這段文本中提到的建造墳墓的行為,未經申請核准,違反了相關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