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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7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會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之。給付及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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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7條,福利互助項目包括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殘廢互助、喪葬互助以及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其中,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的理賠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並且相關的給付和申請程序將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進行。根據該條款的相關規定,以下是一個例子: 舉例:假設村里長在執行職務時不幸遭受了傷害,根據保險契約,村里長可以提出申請並獲得最高一百二十萬元的理賠金作為傷害保險的給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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