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面積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6條,如果墓主違反第26條第1項的面積規定,應該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然沒有改善,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超過的面積達到一倍以上,則按照倍數進行處罰。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
墓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面積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條文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處罰對象為墓主。有關墓主之認定為實際主張或授意設置該墳墓者,如無法確認何人主張或授意設置,則以被營葬者之最近親屬且具有祭祀事實為原則。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七條條文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處罰對象為墓主。有關墓主之認定為實際主張或授意設置該墳墓者,如無法確認何人主張或授意設置,則以被營葬者之最近親屬且具有祭祀事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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