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主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殯葬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墓主違反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下,應受到限期改善的要求。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則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鍰,而若違反的情節特別嚴重且超過高度的要求達到一倍以上者,則依照倍數增加罰鍰的數額。 以下舉例:若一位墓主擅自在公有山坡地建立墳墓,並且超過了法規所限制的高度,這樣的違規行為屬於違反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當地主管機關通知墓主限期改善,但墓主在限期屆滿後仍未進行改善,則該當局可根據該法第77條的規定,處以罰鍰,數額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最低為十萬元,最高為五十萬元,如果超過高度的違規幅度超過原規定的一倍以上,則罰鍰數額可相應增加。
墓主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八條條文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為墓主,並調整罰鍰上限。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八條條文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為墓主,並調整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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