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殯葬管理條例第92條規定了殯葬禮儀服務業在違反第53條第1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54條第1項未指定新受託人的情況下,應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并且有可能被廢止其經營許可。 參考資料可以是殯葬管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文件,如《殯葬管理條例》第92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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