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選舉區市參議員名額之分配,市政府依前兩條之規定擬定,報市選舉監督核准後,與舉行選舉日期同時公告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0條,各選舉區市參議員名額的分配由市政府根據前兩條的規定擬定,並在獲得市選舉監督的核准後,與舉行選舉的日期同時公告。這意味著市政府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制定相應的市參議員名額分配方案,並經過選舉監督的審核和批准後,方可公告宣布。具體的分配方式和程序可以參考該條例的前兩條規定和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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