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應於選舉前一個月,辦理選舉人及候選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及候選人之登記名冊,應於選舉前十五日於該區公告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1條的規定,市政府在選舉前一個月應該開始辦理選舉人及候選人的登記。而這些登記的名冊則應該在選舉前十五天內在該選舉區公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參與選舉的人機會進行登記並公告相關的選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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