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定後,於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會所公告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定後,在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的會所進行公告。這表示在市參議員選舉前的十天內,市政府將根據職業選舉人名冊的編製結果和相應的參議員名額,向選舉監督機構進行報備和核定,之後在各個相關團體的會所進行公告。以下是一個與該規定相關的範例: 舉例:若一個城市有三個職業團體,每個團體都有選民名冊,根據各團體的選舉規定,每個團體應該選出一位參議員代表。當市政府編製完職業選舉人名冊並經選舉監督核定後,它將在選舉前十天內在每個團體的會所進行公告,向選民公告參議員候選人的名單。這樣一來,選民就能提前知道每個團體的參議員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前做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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