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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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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6條,參加市參議員選舉的資格要求為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的會員,且實際從事該職業三年以上。舉例而言,如果某人想要參加市參議員選舉,必須是某職業團體的會員並在該職業上實際工作了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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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6 條規定:「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