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團體應出市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為一單位,如有自由職業團體各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名額,但至少每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員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5條,職業團體應分配市參議員的名額,但不得超過總名額的十分之三。每個職業團體為一個單位,若有自由職業團體則每個自由職業團體也為一個單位。根據會員數量,按比例分配各個單位應分配的名額,但每個單位至少應分配一個名額。當名額不足以分配時,各個單位需要進行初選,和複選一同進行。初選人員額應按照各個單位的會員人數比例來確定。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此法條,如果有兩個職業團體,A團體有100個會員,B團體有200個會員,且市參議員總名額為15個,則A團體應分配的名額為15個的三分之一,即5個名額,B團體應分配的名額為15個的九分之二,即10個名額。因此,A團體會選出5個初選人,B團體會選出10個初選人,再進行複選程序。 注意: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實際選舉情況可能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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