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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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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業團體的初選人將根據獲得的選票數量來決定當選者。也就是說,在職業團體的初選中,得票數最多的人將被選為當選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代表性,讓選民的選擇能夠反映出職業團體的意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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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9 條規定:「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