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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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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為選當,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0條,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的程序如下: 1. 初選:職業團體進行初選,將參與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複選。初選的投票結果中,如果有一候選人獲得超過一半的票數,則該候選人為選當。 範例:在一個市參議員選舉中,共有四個初選人。投票結果為候選人A得到60%的票數,候選人B得到20%,候選人C得到10%,候選人D得到10%。由於候選人A獲得超過一半的票數,他被選為選當。 2. 再選:如果初選結果中沒有候選人獲得超過一半的票數,則需要進行再選。在再選中,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 範例:在再選中,剩餘的候選人為候選人E和候選人F。投票結果為候選人E得到55%的票數,候選人F得到45%。由於候選人E獲得較多的票數,他被當選為市參議員。 3. 選舉人選舉:如果是由選舉人直接選舉市參議員,則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 範例:選舉人投票結果顯示候選人G獲得60%的票數,候選人H獲得40%的票數。由於候選人G獲得較多的票數,他被當選為市參議員。 這些程序是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0條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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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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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規定:「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為選當,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