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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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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選舉,應由市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高級職員中指定「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事務。 每一投票所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者,由市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1條,職業選舉中,市政府應該在各該團體的會所設立投票所,並指派一名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以及其他職員,負責處理投票開票的相關事務。此外,每一個投票所應該設立三至五名監察員,在場監察投票過程,初選人由推選人選舉,直接選舉者則由市政府指派。以下是相關的範例資料: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職業選舉中的投票所事務主任應由市政府任命,並同時指派足夠數量的事務員來處理投票開票等事務。此安排旨在確保投票過程的順利進行和結果的準確確保。 另外,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每個投票所應該設立三至五名監察員,在場監察投票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些監察員由初選人推薦並由市政府指派,以確保投票過程的監察與監控。 總結而言,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1條規定了職業選舉中的投票所組織和運作方式,並要求市政府指派相應的人員來負責投票開票和監察工作,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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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1 條規定:「職業選舉,應由市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高級職員中指定「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