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應於選舉十日前,將選舉票,按照選舉人名冊登記之人數,發交各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具領。 投票人以列名於選舉人名冊者為限。
根據上述問題中的法條來回答,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2條規定市政府應在選舉前十天將選舉票發給各區公所和各職業團體的負責人。這些選舉票應根據選舉人名冊上登記的人數來發放。這表示只有在選舉人名冊上列名的投票人才有資格投票。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在市參議員選舉中有一個選民名單,其中列出了1000位合格選民,根據第22條的要求,市政府應在選舉前十天將1000張選舉票發給各區公所和職業團體的負責人,並且只有這1000位在選民名單上列名的選民有權進行投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