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之選舉票,應自寫自投,其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所臨時指定之代書人於監察員監視之下代書之。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3條的規定,投票人應當自行填寫自己的選舉票並將其投入投票箱中。然而,若投票人因故無法親自填寫選舉票,可以請求投票所指派的代書人在監察員的監督下代為填寫。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秘密性,並使投票人能夠充分行使其選舉權利。 參考資料: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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