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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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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本人姓名下簽字,其不能簽字者,得以本人指印或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當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的本人姓名下簽字。如果投票人不能簽字,可以使用本人的指印、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字。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必須在選舉人名冊上的本人姓名下簽字,並且資格申明席上的職務代號必須與選舉人名冊上的職務代號相符合。如果投票人無法簽字,可以代以指模或畫叉取而代之,但必須在附表上確實填寫其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供選舉人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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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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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4 條規定:「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本人姓名下簽字,其不能簽字者,得以本人指印或畫十字或其他符號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