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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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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市參議員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市參議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條,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且經過市參議員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才能被選為市參議員。這條法條明確規定了市參議員的資格要求,必須年滿二十五歲且通過試驗或檢覈。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市參議員具備一定的資格和能力,以適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未提及其他限制或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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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 條規定:「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市參議員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市參議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