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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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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區域選舉或職業選舉均有選取舉或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市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冊及候選人名冊之日以前擇定其一,逾期不自行選定者,由市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冊規定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5條,當選舉中既有選舉權又有被選舉權的人,或者在職業選舉中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的人,應該在市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冊和候選人名冊的日期之前自行選定其中一項,否則由市政府指定。根據法條的規定,名冊的編製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當有人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他們需要在市政府公告名冊編製的日期之前選擇其中一個選舉權,否則市政府會為他們指定。這條法律規定要求在編製名冊的日期之前公告,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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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5 條規定:「於區域選舉或職業選舉均有選取舉或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