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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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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內政部長為選舉監督,省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民政廳廳長為選舉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4條,市參議員選舉的監督人是內政部長(對於院轄市)和民政廳廳長(對於省轄市)。這意味著在市參議員選舉期間,內政部長和民政廳廳長負責監督選舉的進行。他們需要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在院轄市,內政部長將負責監督市參議員選舉,而在省轄市,民政廳廳長將負責監督市參議員選舉。這些監督人的職責是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並監督相關的選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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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 條規定:「院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內政部長為選舉監督,省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民政廳廳長為選舉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