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內政部長為選舉監督,省轄市市參議員之選舉,以民政廳廳長為選舉監督。
根據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4條,市參議員選舉的監督人是內政部長(對於院轄市)和民政廳廳長(對於省轄市)。這意味著在市參議員選舉期間,內政部長和民政廳廳長負責監督選舉的進行。他們需要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在院轄市,內政部長將負責監督市參議員選舉,而在省轄市,民政廳廳長將負責監督市參議員選舉。這些監督人的職責是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並監督相關的選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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