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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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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業團體的初選人需要根據得票數進行當選。如果職業團體進行更高級選舉,則需要以得到初選人過半數以上投票的人為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則必須進行再選,並且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對於直接由選舉人選舉的情況,則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至於相關的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法律資料來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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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4 條規定:「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