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業團體的初選人需要根據得票數進行當選。如果職業團體進行更高級選舉,則需要以得到初選人過半數以上投票的人為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則必須進行再選,並且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對於直接由選舉人選舉的情況,則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至於相關的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法律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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