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代表中指定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之事務。 每一投票歐,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者,由縣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5條,職業選舉的投票所及相關事務需要由縣政府在各單位組織的會所設立,並指派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人擔任事務員,負責處理與投票開票相關的事務。 同時,每個投票所需要設定三至五名監察員,在場監視投票過程,這些監察員是由初選出來的候選人推選產生的。對於直接選舉的場合,則由縣政府從該單位的選舉人中指派監察員。 參考資料:「第七屆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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