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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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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代表中指定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之事務。 每一投票歐,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者,由縣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5條,職業選舉的投票所及相關事務需要由縣政府在各單位組織的會所設立,並指派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人擔任事務員,負責處理與投票開票相關的事務。 同時,每個投票所需要設定三至五名監察員,在場監視投票過程,這些監察員是由初選出來的候選人推選產生的。對於直接選舉的場合,則由縣政府從該單位的選舉人中指派監察員。 參考資料:「第七屆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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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5 條規定:「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代表中指定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