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選舉權者,應參加區域選舉。 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 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縣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簿之日以前,擇定其願 參加之一方,通知縣政府,逾期由縣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4條,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在區域選舉和職業選舉中都應該參加區域選舉。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在職業選舉中,應由該人在縣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簿之日之前,選擇願意參加的一方,並通知縣政府,如逾期未通知,則由縣政府指定。選舉人名簿的編製日期應在公告之前的10天。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確性,並提供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適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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