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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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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選舉權者,應參加區域選舉。 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 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縣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簿之日以前,擇定其願 參加之一方,通知縣政府,逾期由縣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4條,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在區域選舉和職業選舉中都應該參加區域選舉。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在職業選舉中,應由該人在縣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簿之日之前,選擇願意參加的一方,並通知縣政府,如逾期未通知,則由縣政府指定。選舉人名簿的編製日期應在公告之前的10天。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確性,並提供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適當行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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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 條規定:「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選舉權者,應參加區域選舉。 於區域選舉職業選舉均有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