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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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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8條,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採用集會方式,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在投票時,需要獲得席次過半數的投票者支持才能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則需要進行再選,再選中得票較多者將當選。 針對此問題,如果需要進一步釐清該條例的細節以及相關案例,可以參考台灣當地的選舉法規和相關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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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8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