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8條,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採用集會方式,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在投票時,需要獲得席次過半數的投票者支持才能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則需要進行再選,再選中得票較多者將當選。 針對此問題,如果需要進一步釐清該條例的細節以及相關案例,可以參考台灣當地的選舉法規和相關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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