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參議員選舉投票冊票之事務,由鄉鎮公所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之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的規定,關於縣參議員選舉投票冊票的事務由鄉鎮公所職員負責,並且在場的代表互推三至五人擔任監察員,他們負責在場監督選舉的進行。 參考資料: -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