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4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其按照本法要求所開立的政治獻金專戶中的存款,不得受到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存在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則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政治獻金專戶的存款不得受到強制執行的限制。這是為了保護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競選期間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中所持有的資金,避免其被強制收回或扣押,確保其順利進行競選活動。 有一個範例是,如果政黨在競選活動中向金融機構貸款用於支付競選活動的費用,在該政治獻金專戶中的存款不得受到強制執行,即使貸款沒有償還。然而,如果政黨在競選活動中對其他人產生了債務,例如廣告公司提供廣告服務但未支付費用,則這些債務不受此限制,可以受到強制執行。
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法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者及未報經受理申報機關備查而舉辦募集活動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罰。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政治獻金只能作符合法定用途支用,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仍屬有別,是除對於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因參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產生之費用,不應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又政治獻金專戶內存款外之政治獻金與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不易區別,考量強制執行實務,僅針對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規範。
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法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者及未報經受理申報機關備查而舉辦募集活動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按政治獻金只能作符合法定用途支用,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仍屬有別,是除對於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因參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產生之費用,不應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又政治獻金專戶內存款外之政治獻金與與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之私有財產不易區別,考量強制執行實務,僅針對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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