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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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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9條,候選人或助選人在競選期間的言論以及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協助罷免案的人在罷免活動中的言論,不得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刑法規定之罪。這些限制是為了避免候選人或罷免活動參與者利用言論來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刑法。如果有違反這些限制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資料,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和平性。舉例來說,如果在競選期間有候選人發表言論煽動人群犯下內亂罪或外患罪,這可能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威脅,破壞選舉的公正性和和平性。因此,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順利進行,並保護公民的利益。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開票所管理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0921009 全文修正)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修正)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增列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之禁止事項。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開票所管理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120526 修正)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增列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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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9 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