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候選人申請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以下文件: a.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b. 每位候選人的登記申請調查表 c. 每位候選人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d. 每位候選人足資證明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戶籍謄本 e. 每位候選人的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f. 每位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 g. 每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 h. 設立競選辦事處者的登記書 i. 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 j. 每位候選人的國民身分證 k. 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需經認證) l. 每位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表 2. 若候選人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登記,需提供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和委託書,並在驗證後當面歸還國民身分證。 3. 若候選人持有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且已經經該國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則無需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4. 自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的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的其他公職選舉,對於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已經刊登在選舉公報學歷欄內的候選人,可以免附相應文件。 5. 表件份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根據候選人登記公告中的規定來確定。 來源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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