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0條,需要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1款,當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並將其送至鄉(鎮、市、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第34條第5款的規定,在投票日的前3天公告選舉人人數。 2. 依照本條第2款,工作地投票的選舉人人數應合併入工作地的選舉人人數中計算,而不應由戶籍地的戶政機關計算。 3. 根據本條第3款,戶政機關應根據確定的選舉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並將其送至鄉(鎮、市、區)公所。在投票日的前2天,公所將投票通知單分送至選舉區內的各戶。然而,對於返國行使選舉權的選舉人,如果他們有指定國內代收人,則投票通知單會寄給指定的代收人。如果他們未指定代收人,則投票通知單將留存在原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供選舉人親自領取。 範例: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當戶政機關確定了選舉人名冊後,他們填造了一份選舉人人數統計表,並將其送給鄉(鎮、市、區)公所。公所再將這份統計表轉交給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規定在投票日的前3天公告選舉人人數。同時,根據選舉人名冊,戶政機關編造了投票通知單,並在投票日的前2天,由鄉(鎮、市、區)公所分送給選舉區內的各戶。如果有選舉人返國行使選舉權並指定代收人,投票通知單會寄給該代收人,否則將保留在原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供選舉人親自領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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