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9條,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其中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用於公告閱覽;一份由戶政機關留存;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後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另外一份則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公告閱覽後,若有錯誤需要更正,則可以重新編造選舉人名冊。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4年2月16日公布的《選舉處理宣傳事項注意事項》,選舉人名冊編造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洩漏、竄改、遺失或損毀等情形發生。同時,選舉人名冊編造過程應依法律規定,並進行核對以確保其準確性。 參考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2016年7月修正).《選舉處理宣傳事項注意事項》。取自https://www.cec.gov.tw/pc/zh_TW/ps6100002.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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