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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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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並切實對後,先以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更正確定後,一份由戶政機關留存,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後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一份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
  2. 2.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後,如更正過多時,得重行編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9條,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其中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用於公告閱覽;一份由戶政機關留存;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後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另外一份則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公告閱覽後,若有錯誤需要更正,則可以重新編造選舉人名冊。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4年2月16日公布的《選舉處理宣傳事項注意事項》,選舉人名冊編造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洩漏、竄改、遺失或損毀等情形發生。同時,選舉人名冊編造過程應依法律規定,並進行核對以確保其準確性。 參考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2016年7月修正).《選舉處理宣傳事項注意事項》。取自https://www.cec.gov.tw/pc/zh_TW/ps6100002.x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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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並切實核對後,先以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