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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並切實對後,先以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更正確定後,一份由戶政機關留存,一份送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後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一份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
  2.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後,如更正過多時,得重行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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