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條所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選舉人名冊可以分別或合併編造,並根據投票所進行分開編訂,並且需要加蓋編造機關的印信。這表示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可以根據需要分成不同的部分,例如按照地區、選區或其他分類方式進行編訂。 2. 如果有回國行使選舉權的選舉人,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如果選舉人原戶籍所在地的村、里行政區域發生調整而產生變更,則以調整後的村、里為準。這表示如果選舉人的原戶籍地發生變更,例如行政區域調整,那麼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應該根據調整後的村、里來進行編製。 3. 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戶政機關受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這表示在編造選舉人名冊的過程中,戶政機關需要遵從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確保遵從法律規定和選舉程序。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選舉委員會的相關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是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進行制定的。該法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程序,並且包含細節的執行細則。在具體的選舉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戶政機關的工作,以確保選舉人名冊的編造符合法律要求和選舉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