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投票所投票匭,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投票開始前公開查驗後加封。 根據該條的規定,投票所的投票匭在投票開始前必須由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公開查驗並加封。這意味著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需要檢查投票匭是否完整且沒有任何異常,確保投票過程的安全和公平。 2. 前項投票匭,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分發應用。 根據該條的規定,投票所的投票匭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並分發。這意味著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製造投票匭並將其提供給各個投票所使用。他們負責確保製造的投票匭符合標準並分發給適當的地方。 這些資料都是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來解釋的,文本中提到了台灣的官方法律和相關程序,這些都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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