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唱票、記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投票所與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負責綜理投票和開票的事務,並指揮監督其他管理員進行相關工作。其中包括管理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管理投票匭、進行發票、唱票和記票工作、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維持投票和開票秩序,以及執行其他有關投票和開票的工作。這些事項都是由主任管理員負責指揮和監督,以確保投票過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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