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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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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唱票、記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投票所與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負責綜理投票和開票的事務,並指揮監督其他管理員進行相關工作。其中包括管理選舉人名冊和選舉票、管理投票匭、進行發票、唱票和記票工作、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維持投票和開票秩序,以及執行其他有關投票和開票的工作。這些事項都是由主任管理員負責指揮和監督,以確保投票過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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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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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